• 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9-01-07 浏览数:13645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川大教〔2017〕129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每位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有效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多学科交叉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川大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四川大学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每位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有效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多学科交叉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川大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本细则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从我校被录取的专业或专业大类转入其它专业或专业大类学习。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一和大二学生,且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转出原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学校鼓励学院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专业兴

    趣需求,更多地接收转专业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院予以专业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监督和审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督查小组,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须有师生代表参加,专家小组成员应以非院级领导的一线教师为主。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专家小组负责选拔考核,督查小组负责对本学院转专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处理投诉意见。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以及浓厚的专业兴趣和专业潜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生、委培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处分未予解除的学生;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第十条 针对下列情形,转专业有相应的规定: 

    (一)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非外国语言类专业; 

    (三)有以下特殊原因,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指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者;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十一条 具有创新创业强烈意愿并具备一定基础和潜质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各类创新班、交叉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学生的转专业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和实施,教务处负责审批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各学院按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根据本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资源等条件,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拆电话及邮箱等,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公布的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转入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申请转入学院的要求接受转专业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者,由学校签发其转专业文件。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当学期预选课前为转专业学生做好学籍异动处理。接收学院需在预选课前为转专业学生安排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替代、课程修读等进行指导。学生在转专业后,应合理制订修读计划,尽量避免选课冲突,因选课冲突无法修读的课程,须在以后学期修读。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转专业学生办理住宿、证件更换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川大教〔2006〕67号)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